我国“私家侦探”急欲破茧而出
 
 
  12月中旬,被民间称为"私家侦探"的200多名公众事务调查从业人员聚会杭州,参加为期三天的"2003年中国商务调查杭州峰会"。正如会议主题所表达的那样,这些在人们印象中戴着墨镜、披着黑衣的特殊群体来到西子湖畔,为的是寻觅"阳光下的调查"。

从一开始,他们的身份就有点尴尬

  作为一种职业,"私家侦探"还未被我国政府所认可。1993年,公安部发布通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设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明令禁止的业务包括:受理民事、经济纠纷,追讨债务以及安全防范技术咨询,涉及个人隐私的调查等等。

  2002年底,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整了商标分类注册的范围,将原来的42类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扩大为45类,其中新增的允许注册类别包括提供私人保镖、侦探公司和寻人调查等"安全服务"。然而允许注册并不意味着中国"私家侦探"禁令已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表示,商标注册成功后并不等于可以从事商标涵盖的经营活动,企业的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限制在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之内,目前企业登记还没有涉及到侦探类的范围。

  尽管受到多方面的限制,但近几年来,各类冠以"事务调查中心"、"事务调查所"名称的公司越来越多。公众事务调查机构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其中包括寻人、情感忠诚调查、子女行为监护、追讨大额债务、行踪调查、信用调查、知识产权调查,以及打假维权、经济情报调查等等。

 
    据"2003年中国商务调查杭州峰会"组委会主任徐敏介绍,在全国,这样的法人或非法人机构约有1000家,从业人员达几万人。此次会议的承办单位--浙江万马律师事务所就专门设立了一个非法人的机构,即公众事务调查中心。该律师事务所常务主任常建军介绍说,公众事务调查中心承担的正是该律师事务所"收集证据"和"调查公众事务"的功能。

  作为一名资深律师,徐敏在采访中一直没有使用"私家侦探"这一提法。"公众事务调查并不等于私家侦探,中国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私家侦探。"

  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公众事务调查机构在传统媒体上露面不太可能,它们还很难做广告推销自己。目前,它们拓展业务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依靠"口碑",通过委托人以口耳相传的方式带来新的客源;二是利用互联网为自己吆喝,记者发现许多调查公司都在网上设置了自己的网站,上面有业务介绍和联系电话。"神鹰邦特"调查公司的杭州责任人说,目前他们在杭州接到的业务中,有九成是客户从网上找到他们的。

社会需求巨大,"私家侦探"探出水面

  参加"2003年中国商务调查杭州峰会"的专家分析指出,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为"公众事务调查"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沃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除了医疗事故等特殊案件外,要想打赢官司,必须由原告举证。但是当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往往没有相应的技术和能力开展调查。在民事纠纷中,国家的侦查和公诉机关一般不会介入。于是,这种需求便自然而然地孕育着一个行业。

  杭州许女士的丈夫曾于今年5月提出离婚,并强行取走家中的存折。许女士希望查明丈夫隐匿财产的下落,从而在离婚分割夫妻财产时处于主动地位。许女士委托的调查员经过调查后发现,她的丈夫在外与别的女子同居数年,并在郊区拥有两处房产,同时,在银行还有15万元的存款。调查员通过各种方法得到了相关的证据,从而为许女士维护了合法权益。

  浙江台州的私营业主游先生也是"私家侦探"的受益者。今年年初,他与一名外地投资者合作,对方让他先付10万定金。在支付定金之前,游先生找到了商务调查机构,对合作伙伴进行商业资信调查,结果发现对方竟是一家空壳公司。调查的结果使游先生避免了生意上的损失。他说,如果没有专业人员的调查,他根本发现不了对方设下的陷阱。

  此外,法院在对财产纠纷案件进行判决后,一些债务人往往会采取转移藏匿财产的方式逃避法院执行,但法院由于各方面的限制,往往无法得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判决书也就成了一纸空文。现在就不少债权人通过聘请"私家侦探",掌握了对方的确凿资料,给法院执行带来了便利。

  与此同时,"私家侦探"的较高收入也吸引了大量"人才"投身这一行业。记者曾就收入问题向一名曾从事律师业的调查员询问,但她笑而不答。她告诉记者,杭州的律师业竞争激烈,做一名好律师、名律师十分困难,而公众事务调查业却是方兴未艾,她更愿意去切开这块全新的"蛋糕"。

"私家侦探"绕不过去的两道"法律坎"

  盯梢、偷拍和偷录,是调查中常用的手段。由于许多调查员兼具律师的身份,因此他们还同时享有律师所具备的调查权,如查阅个人户籍资料和查阅企业工商资料等。此次"商务调查"会议吸引了全国各地的百家媒体,其备受关注的原因在于:"私家侦探"这一职业最令人担心的,就是它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

  "毋庸置疑,公众事务调查肯定会涉及他人的隐私,但我们不会去宣扬他人的隐私,"与会的许多调查业人士认为,目前国内的公众事务调查员大多由律师和律师助理担任,"如果为了避免涉及他人的隐私而让这些人走开,那么谁来为诸如强奸案之类的案件辩护呢?"

  据介绍,为了保护他人的隐私,目前一些调查机构的委托人只能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如要调查一家公司的资信状况,那么委托人必须与这家公司有生意上的往来;要调查一个人的婚姻忠诚情况,那么委托人必须是此人的配偶。业内人事解释说,因为夫妻有相互忠诚的义务、商家有诚实守信的义务、许多案件都需要证据,调查机构的工作只是在履行他人委托的权利,对委托人的严格界定,可以避免对他人的隐私构成威胁。

  然而,一些法学界人士表示,调查业所使用的许多手段都是在法律的边缘游走,要保护好个人隐私,除了要完善法律对调查业的规范外,加强从业人员的自律也十分重要。一些公众事务调查机构为了避免侵犯他人隐私、回避法律风险,就拒绝使用针孔摄像机等工具。

  除了侵犯他人隐私,"私家侦探"们所面临的另一道法律难题是:以"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有没有法律效力?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指出,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由此,公众事务调查机构利用"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面临着不被法律承认的尴尬。

  然而,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却在"偷拍偷录"证据的有效性方面有所突破: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没有采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也可以在法庭上充当有效证据,这一规定从某种程度上为这些"侦探公司"拓宽了生存的空间。

"私家侦探"期待光明正大地接受管理

  "私家侦探"的存在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论。赞成者认为,"私家侦探"可以对民事权利进行救济,完成国家机关不介入的调查取证,甚至可以对刑事案件中公诉机关的调查事实给予完善,应当成为政府管理社会职能的补充。反对者则认为,侦查权是一种国家、公共权利,一旦被滥用就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私家侦探的调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触犯了公民和团体的合法权益,如果被犯罪分子利用,后果更是不堪设想。

  一些业内人士抱怨说,目前已有许多人参与"公众事务调查"业,但其中良莠不齐,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把它作为幌子从事违法行为,败坏了整个行业的名声。此外,目前国家对"公众事务调查"业还没有规范的管理措施,更谈不上统一的管理标准,公众事务调查的收费就存在这样的问题。

  据了解,目前公众事务调查的收费一般与律师的收费相同,但由于目前全国没有统一的律师收费标准,因此公众事务调查的收费也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往往是由调查机构和委托人协商而定的,同一个案件,不同公司的收费有可能相差几万元。

  针对目前的管理空白,参加"2003年中国商务调查杭州峰会"的众多业内人士呼吁,有关部门应"主动出击",改变目前这一行业放任自流的现状,提高准入门槛,规范从业人员的资质,以促进这一行业有序健康地发展,真正实现"阳光下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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